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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古代司法官叫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3 02:15:40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中国古代司法是比较合理的,讲究证据,而且认定物证高于认证。王家媳妇不服,法官问:既然失火王二为何不醒,你又因何不叫。但就律法本身和法医体系而言,中国古代是十分发达和先进的。应该说,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除中央之外,地方行政官员也是最高司法官员。

在古代,法官是如何审判案件的?

在古代,法官是如何审判案件的

应该说,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除中央之外,地方行政官员也是最高司法官员。但就律法本身和法医体系而言,中国古代是十分发达和先进的。因为儒家思想的影响,古代衙门不支持打官司,讼师(律师),仵作都是不受欢迎的职业,属于下九流,子孙是无法参加科举的,但在封建时代案件审理还是很合理的,比如宋代就严格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如果高呼“冤枉”必须停止行刑重新审理。

宋英宗时期,有个死刑犯连续16次临刑前高呼冤枉,被刑部16次重审。根据出土的秦代的法医专著《封诊式》记载,书中包括尸检、现场勘查、活体诊察等内容的法律文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报告。其中最科学一点就是,发现犯罪第一现场并确保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最为重要,这比西方同期类似做法早了600多年。

在出土的汉代司法书简《二年律令》,记录汉初的审案和律法条文。其中有一条法律十分有趣,比如某甲和某乙斗殴,某乙受伤很重,且二十天内重伤不治而死。某甲所犯之罪就由最初的斗殴(相当于)改为杀人罪了。就是说依据某乙受伤程度来判刑,但是某乙是第二十一天死亡,对不起,某甲所犯之罪就还是斗殴罪。但对于权贵犯法则另当别论,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根本不是封建时代的律法准则,刑不上大夫才是封建时代的准则,汉武帝的时候。

昌武侯单德,无辜击伤路人。伤者二十天内死亡。如果是别人就得杀人偿命,单德经过廷尉的审理,最后判决是"国除",就是封地爵位都被收回去,就是拿全部家产买命,但那天大概汉武帝心情不好,批不许。昌武侯被“弃市”(死刑)。封建时代的律法审案还有也一个照前例。就是以前相同案件怎么判,后面的基本既怎么判。书中其中提到了秦代一个案件作为范例。

即“通奸罪”判处。秦代有个叫翠花的女子和他老公在一起生活,翠花老公因病去世等待下葬。翠花就和婆婆阿花守灵,但半夜里来了个男子老王,老王居然在停灵的房内和翠花那啥。婆婆阿花是否目睹不得而知。但第二天,婆婆阿花就上告官府了。首先就是官府认定了阿花上告,经过审理,官府认为翠花在老公尸骨未寒之时,就和他人那啥。

犯有不孝和敖悍(不敬)两项罪名。秦律规定,丈夫为尊,妻子侍奉丈夫,应仅次于父母,是为孝。不孝的话,重则弃市(死刑),轻则脸上刺字再服无期苦役。犯有"敖悍"之罪,要被判无期苦役。但就在翠花派弃市(死刑)上报的时候,却被廷尉(最高法院)驳回,意见有两点,第一捉奸必须捉双,不然就无罪。第二老王既死,翠花也不属于敖悍。

最后判决翠花无罪释放。《二年律令》详细记载一个杀人案审判,某家失火,老公王二烧死媳妇逃生。地方官员经过审理,判王家媳妇谋杀罪。王家媳妇不服,法官问:既然失火王二为何不醒,你又因何不叫。王家媳妇道:慌张之下忘记,法官问:你二人睡觉,谁在里面,谁在外面。王家媳妇道:我在里面,法官问,既然你在里面逃出必须惊动王二。

王家媳妇道:老公喝醉未醒。法官问道:既然如此就验尸。仵作检验证明,只有前身有烧伤,后背没有。第二口鼻内无烟灰,可见是死后烧尸。王家媳妇在铁证面前承认杀人烧房,法官判决王家媳妇“弃市”(死刑)。中国古代司法还是比较合理的,讲究证据,而且认定物证高于认证。这些都是现代司法都认可的方式。宋代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司法制度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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