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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房地产估价师的报考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4 17:22:55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房地产估价师的报考条件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一)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条件: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二、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需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年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的报考条件

2,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

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更多详情建议你到建设工程教育网查询。

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

3,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及注册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 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所以如果你是全日制专科07年毕业的那你就只能是2013年才能报考,等估价师考试通过后取得证书了才能注册。如果不是全日制的,毕业证书是工作以后取得的时间总和符合6年就行了。 就像我昨天跟你说的,如果你是自学考试房地产专科毕业的现在就能报了,只要你能出具相应的工作时间证明就行了,今年就可以去报名考试了。
从取得证开始算起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管理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 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不符合报名条件 没取得证书,更没注册条件。 你可以在2013年报考

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及注册条件

4,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条件

中专需要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今年条件有所放宽,主要是专业的限制减少,这就是使得有更多的人可以报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更多详情建议你到建设工程教育网查询。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show/27334.html

5,房地产评估师报考条件 都哪些

以08年为例 一般工作经验的要求可以去相关单位托关系搞个工作证明。 重庆这个方面的重视度好像不高,没听说过很好的培训机构 说实在的,这种无需什么培训机构的,而且学费贵 你只要按要求去买齐这些书,有条理,有重点的看,就可以了 如果实在要求培训的话,建议,报网上的远程培训班,报南京,上海,苏州的,比较好 考试简介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考试科目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共有四科:《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和《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例如,某考生2002年报名参加4门考试,其中有一门成绩不合格。该考生在2003年只需报名参加未合格的那一门考试。如该门考试成绩合格,则视该考生通过了全部考试。如成绩还不合格,其2002年的3门考试成绩不能滚动到2004年,2004年该考生需要重新报名参加4门考试。 考试时间 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定在2008年10月18日和19日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报名时间 各地拟准备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考生,请您留意自己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和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各地考试部门可在本网站的“考试动态”栏目处查询),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报名。 考试教材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一套共五册(含《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和《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以及一本考试大纲。 注册管理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 由考试成绩合格者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的有效期是三年。期限届满时,如果您想继续执业,您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进行续期注册。
报考条件: 房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方法 房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1、考试报名表及报名信息卡(必须贴黑白照片);   2、学历正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职业年限证明;   4、申报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5、汇总表及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更多报考指南参考: http://www.kaoyouhui.cn/read.php?tid=2793&page=e&#a

6,准备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历才行。 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 1,得到房地产评估相关学科(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管理,投资,房地产价格,下同)中等专科学历,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包括5年在房地产评估工作实践; 2.房地产评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其中4年以上房地产评估工作经验; 3.房地产评估专业本科学历,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其中3年房地产评估从业经验; 4.具有房地产估价专业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研究生毕业。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2年以上; 5.房地产估价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资格,但已通过经济类专业基本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类专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6年以上,业绩突出。 扩展资料: 凡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后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的人员。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和政策、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评估案例与分析等。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7,请问一下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吗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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