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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中什么是信息信息和数据有何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7-09 15:59:57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管理信息系统中什么是信息信息和数据有何区别

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三个非常重要的组织资源——信息,人和信息技术——的平衡和使用。信息是一种重要资源,信息是指在特定背景下具有特定含义的数据。数据是指那些未经加工的事实。数据是信息的重要来源,信息是对数据的解释

管理信息系统中什么是信息信息和数据有何区别

2,什么是情报信息

情报是对决策者及用户重要的信息,经过分析得出的精华。
情报就是为了解决一个特定的问题所需要的激活了、活化了的特殊知识或信息。一是知识,二是及时性和针对性。资料不是情报,信息和知识并不都是情报,智能也不是情报。情报的科学技术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把有关的知识和信息收集起来;二是建立信息库,建立检索系统,以便于使用;三是把这些知识和信息活化、激活了以后,变成情报,也就是情报分析。
信息的概念非常广泛,一切可感知的都是信息。而情报是经过加工整理分析,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的信息。

什么是情报信息

3,情报信息研判的信息研判

经侦情报信息的收集方法,包含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收集经侦信息资料,二是分析研判信息资料得出情报,三是利用情报指导工作;主要渠道:群众渠道、公开渠道、自身渠道、秘密渠道、外协渠道、监管渠道、中介渠道、司法渠道等八条渠道。经侦情报信息的研判:一是,建立研判平台,实现情报信息适时研判。实现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研判是关键。只有适时研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导警务。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努力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录入、专人管理的情报信息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扩充情报信息资源。我大队实行分层分级研判。大队每月召开一次经侦情报信息研判例会。对情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势,预测趋势,提出阶段性工作对策和措施,同时形成经济犯罪动态分析报告,向业务上级报送和供工作参考;同时建立制度,规范研判工作。我大队已出台情报信息报送制度,详细规定了情报信息收集、传递、预警通报、分析研判、共享利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情报信息的收集范围、处理方法、时限要求、分析研判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和保障经侦情报信息研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情报信息研判的信息研判

4,什么是信息信息和数据有何区别

信息 Information 关于客观事实的可通信的知识。 信息是指有新内容、新知识的消息,是经过加工以后、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数据。具有事实性、时效性、不相关性、等级性。 数据 Data 是记录客观事物的、可鉴别的符号。 数据本身无意义,具有客观性。 信息与数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信息是加工后的数据。 信息是一种经过选摘、分析、综合的数据,它使用户可以更清楚地了角正在发生什么事。所以,数据是原材料,信息是产品,信息是数据的含义。 (2)数据和信息是相对的。 表现在一些数据对某些人来说是信息,而对另外一些人而言则可能只是数据。例如,在运输管理中,运输单对司机来说是信息,这是因为司机可以从该运输单上知道什么时候要为什么客户运输什么物品。而对负责经营的管理者来说,运输单只是数据,因为从单张运输单中,他无法知道本月经营情况,他并不能掌握现有可用的司机、运输工具等。 (3)信息是观念上的。 因为信息是加工了的数据,所以采用什么模型(或公式)、多长的信息间隔时间来加工数据,以获得信息,是受人对客观事物变化规律的认识制约,由人确定的。因此,信息是揭示数据内在的含义,是观念上的。

5,什么是数据信息和知识

有学者说过,万物皆有数。一个苹果是一个,两个苹果是两个,这是以人对事物观察所得出的一种印象,为方便记忆或者其他用途而记录下来就成为数据了。信息的含义更广一些,是数据概念的一种延伸,其实两者差不多,信息这种用法在一些更高层次的学术研究中出现较多,在意识形态表达上可以不用像数据那么精确。知识简单讲就是经验,你所学的课本上的,老师啊父母等等教的,都是前人在观察事物经历之后总结的经验,未必是准确的,可以进化的,一种经验积累。智慧就是高大上的用法了,你想高端大气上档次就使劲用就是了。不过话说会来,我本人对这个词是很尊敬的,一个人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很多知识,但不一定就具有智慧,智慧是一种与悟性有关的东西,比如当一个人能窥探到事物本源的时候,就可以说这人是有智慧的。它和金钱职位成就之类的无关,只和你对万物的认识有关。
(1)数据是对客观事物记录下来的、可以鉴别的符号,这些符号不仅指数字,而且包括字符、文字、图形等等;数据经过处理仍然是数据。处理数据是为了便于更好地解释,只有经过解释,数据才有意义,才成为信息;可以说信息是经过加工以后、并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数据。 (2)信息 (1nformation) 是对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特征的反映,是关于客观事实的可通讯的知识。 (3)所谓知识,就是反映各种事物的信息进入人们大脑,对神经细胞产生作用后留下的痕迹。知识是由信息形成的。 (4)在管理过程中,同一数据,每个人的解释可能不同,其对决策的影响可能不同。结果,决策者利用经过处理的数据做出决策,可能取得成功,也可能失败,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数据的解释是否正确,即:是否正确地运用知识对数据做出解释,以得到准确的信息。

6,什么是物流信息系统有哪几种

物流信息系统(logistics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LIS)与物流作业系统一样都是物流系统的子系统。是指由人员、设备和程序组成的、为后勤管理者执行计划、实施、控制等职能提供相关信息的交互系统。
物流信息系统是指由人员、设备和程序组成的、为物流管理者执行计划、实施、控制等职能提供信息的交互系统,它与物流作业系统一样都是物流系统的子系统。 物流信息系统是建立在物流信息的基础上的,只有具备了大量的物流信息,物流信息系统才能发挥作用。在物流管理中,人们要寻找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来克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时间距离和空间距离,就必须传递和处理各种与物流相关的情报,这种情报就是物流信息。它与物流过程中的订货、收货、库存管理、发货、配送及回收等职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整个物流活动顺利进行. 物流信息系统的功能 物流信息系统是物流系统的神经中枢,它作为整个物流系统的指挥和控制系统,可以分为多种子系统或者多种基本功能。通常,可以将其基本功能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的收集和输入 物流数据的收集首先是将数据通过收集子系统从系统内部或者外部收集到预处理系统中,并整理成为系统要求的格式和形式,然后再通过输入子系统输入到物流信息系统中。这一过程是其他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开始收集和输入的信息不完全或不正确,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得到的结果就可能是实际情况完全相左,这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衡量一个信息系统性能时,应注意它收集数据的完善性、准确性,以及校验能力和预防和抵抗破坏能力等。 2、信息的存储 物流数据经过收集和输入阶段后,在其得到处理之前,必须在系统中存储下来。即使在处理之后,若信息还有利用价值,也要将其保存下来,以供以后使用。物流信息系统的存储功能就是要保证已得到的物流信息能够不丢失、不走样、不外泄、整理得当、随时可用。无论哪一种物流信息系统,在涉及信息的存储问题时,都要考虑到存储量、信息格式、存储方式、使用方式、存储时间、安全保密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信息系统是不可能投入使用的。 3、信息的传输 物流信息在物流系统中,一定要准确、及时地传输到各个职能环节,否则信息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了。这就需要物流信息系统具有克服空间障碍的功能。物流信息系统在实际运行前,必须要充分考虑所要传递的信息种类、数量、频率、可靠性要求等因素。只有这些因素符合物流系统的实际需要时,物流信息系统才是有实际使用价值的。 4、信息的处理 物流信息系统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将输入的数据加工处理成物流系统所需要的物流信息。数据和信息是有所不同的,数据是得到信息的基础,但数据往往不能直接利用,而信息是从数据加工得到,它可以直接利用。只有得到了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物流信息,物流信息系统的功能才算发挥。 5、信息的输出 信息的输出是物流信息系统的最后一项功能,也只有在实现了这个功能后,物流信息系统的任务才算完成。信息的输出必须采用便于人或计算机理解的形式,在输出形式上力求易读易懂,直观醒目。 这五项功能是物流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缺一不可。而且,只有五个过程都没有出错,最后得到的物流信息才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物流的信息系统主要是对仓库货物的分类管理和订单管理,加上运输管理 这类的管理程序很多,比如象ERP、ERP2、JIT系统等
物流信息系统 logistics information system (LIS)  由人员、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及其它办公设备组成的人机交互系统,其主要功能是进行物流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加工整理、维护和输出,为物流管理者及其它组织管理人员提供战略、战术及运作决策的支持,以达到组织的战略竞优,提高物流运作的效率与效益。 从广义上讲,物流中心信息系统应包括物流中心过程的各个领域的信息系统,包括订单处理,入出库作业运输,仓储作业,选作业,输配送作业等,是一个由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用其他高科技的物流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供应链上下游连接起来的纵横交错的立体的动态互动的系统.

7,香港国安法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重要立法项目。该法律是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要求,即依法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于6月30日下午作出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标志性法律,将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二节 机构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第六节 效力范围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 附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第二节 机构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宣扬****、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第六节 效力范围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第四十九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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