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为其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信贷等融资方式。融资租赁使承租人在未完成资本积累时,只需要较少的资金投入就可以引进设备。而租赁公司直接购买租赁资产,将提高制造商的销售规模,扩大承租人的资产投资,增加社会投资。四是产业服务集群。融资租赁资产形成、交易、处置过程需要众多的服务机构的支持,因此形成了融资租赁主产业链延伸而出的产业服务集群,主要包括:咨询公司、业务经纪公司、设备处理公司、代理公司等。
融资租赁有哪些分类?
一、 融资租赁的分类 鉴于融资租赁的灵活性,由基础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派生出许多品种。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也即参与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融资租赁可划分为直接融资租赁、转租式融资租赁和回租式融资租赁三种。 直接融资租赁是最基本的业务形式,涉及三方,两个合同,即一个出租人,一个承租人,一个出卖人,一个租赁合同和一个买卖合同。
租赁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自有信用,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式。 转租式融资租赁则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至少包括两个出租人,两个《租赁合同》,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层次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层次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具有以下特点:(1)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同一的;(2)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也应该是同一的,或者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3)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的约定必须同一。
转租赁因可以使企业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或者便于融资租赁公司监控租赁设备等优点而广受出租人的欢迎,常用于国际租赁业务中。 回租式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在基本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不影响对其既有实物资产使用的前提下,变更某些实物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其特定的经营需要。
售后回租曾在企业资产重组中起过重大作用。 除此之外,在实务中,还会有这几种交易方式的结合使用,如转回租等,即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企业收购其固定资产,然后再将该资产出租给另一公司,而后再转租回某企业。 (二)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风险的承担程度分类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的出资人即为出租人,其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
根据出资人的不同,融资风险可以不由或不完全由出租人承担,因而发展出委托租赁、杠杆租赁等不同类型。 委托租赁是指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货币资金财产的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在这里,委托人并不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当事人,而只是融资租赁的出资人。
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在杠杆租赁中,通常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在这里,出租人也是租赁融资额的出资人(通常占20%——40%),并且出资人也即委托人不只一个,也不局限于租赁公司,而是多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联合租赁类似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但是部分租赁融资额来自其他一家或多家融资租赁公司。
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在承办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方式。 (三)按租赁物的类型分: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四)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国别分:可分为境内租赁和跨境租赁。 (五)按租赁期限的长短描述:可分为短期租赁、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六)按租赁物的品种:可分汽车租赁、飞机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 (七)按出租人的动机或背景:可分为厂商租赁、银行系租赁、独立租赁等 (八)按承租人的动机:有节税租赁、环保租赁、节能租赁等 (九)按投入领域的风险程度,存在风险租赁等。
融资租赁和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租赁一般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有一个买卖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一个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本质在于是否转移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若发生风险与报酬转移则被定义为融资租赁,若无转移则被定义为经营租赁。两者的主要区别见下表,涉及主体、签订合同、费用、租赁期间设备维护与到期租赁标的处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需同时计入资产与负债,影响财务结构,经营租赁只需当期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融资租赁可进一步根据业务模式分类为直接融资租赁、出售回租等,目前在中国出售回租的模式更为普遍。直接融资租赁为最简单的交易模式,存在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三方参与,签订融资租赁与购买设备两个合同;出售回租指的是承租人即为供货人,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租赁期内支付租金获取使用权,租赁期满后重新取得设备所有权,其实质为购买与租赁的一体化,只涉及两个主体与出售回租合同。
与银行相比,有限的资金供给和较高的资金端成本,使得租赁公司在创业之初就注定要寻找收益率更高、风险可控的资产。在此驱动下,租赁公司依托融资租赁特有的业务灵活性优势,探索出一条聚焦产业链、服务中小客户的资产端路线。资产能力成为租赁公司在与同业和银行竞争中的核心优势,竞争优势的积累逐渐形成龙头公司的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