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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毁损了怎么办,增值税发票丢失损毁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7 20:36:36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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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发票丢失损毁了怎么办

不确定您在哪个城市。北京这边需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 登报申明遗失2. 拿着报纸去税务交罚款
不确定您在哪个城市。北京这边需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 登报申明遗失2. 拿着报纸去税务交罚款

增值税发票丢失损毁了怎么办

2,普通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是当月开错,则需将发票收回,并进行作废;如果跨月了无法作废,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获取对方有效证明,然后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普通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3,在超市开的发票损坏了怎么办

普通发票的话,如果坏的不是特别严重,还是可以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需要挂失,挂失很麻烦,需要登报,具体的要求还是要看当地的税务局。
去找他们呗,能退货就退货,不能退即算了,实在不行了你去工商所举报

在超市开的发票损坏了怎么办

4,发票损毁可不可以保修

纸质发票损毁只能在税控装置上做废票处理,(一般损毁指的是票面污损,撕毁,或者丢失)然后把污损或者撕毁的发票带到主管税务所去缴销,带着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填写发票缴销表。。如果丢失了,就会罚钱。。
机打的还是手写的呢 反正都很麻烦

5,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毁损了怎么办

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毁损了,说明情况给销售方,叫销售方到当地税局去开具《已抄报税专用发票丢失证明单》使用。
提供情况说明给销售方,让销售方去国税大厅打一份抄报税证明,然后销售方提供给购买方专用发票的第一联的复印件和抄报税证明,购买方就可以以这两个资料入账。

6,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需要登报,我的地区会罚款,根据区域管理的实际情况罚金会有所不同

7,公司的发票一沓全丢了怎么办

丢失发票首先要查出那些发票已经开具,从记账联查账最后一张的发票号码判断。那些属于空白发票没有开具的,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票丢失情况,丢失发票报告流程如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下列资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税务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8,未开发票毁损

最后的一份就是毁损的那个,拿这一份去就可以了按照正常买发票的手续到税务局办理即可。不必专管员审批吧。
不属于增值税开票规定,可以不开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赔偿收入,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不因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给运输公司,对于收取赔偿款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最后的一份就是毁损的那个,拿这一份去就可以了按照正常买发票的手续到税务局办理即可。不必专管员审批吧。 回答者: heavily520 -按上面讲的办吧,没错的。只要不是丢失,一般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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