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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有多少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涉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6 01:06:0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行政单位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其人员实行公务员体制管理,经费、工资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拨付。四、行政事业单位1、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因为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经常是行政和事业单位不分家,很多政府部门如房管局、规划局等,有的地区是行政单位,但有的地区是事业单位,所以老百姓统称政府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很多地方政府发文也以此为统称,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等。

行政单位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事业编?

行政单位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事业编?拿楼主所在的县级市举例,一个水利局,局机关一百多人,只有20不到的公务员,一个卫健委,股室股长基本都是事业编,甚至连党委委员有些都是事业编。党政机关、行政单位是公务员岗位,使用的是行政编制,承担的是综合管理与监督职能。而行政单位、党委机关有事业编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规现象,一种是非正规现象。

正规的就是党政机关下属有事业单位,因而有事业编制。非正规现象就是在党政机关中,因行政编制不够用,或者是机构改革中整合了事业单位或者参公事业单位,导致存在事业编制,这类事业编制有专门的名称,叫“机关事业编制”,属于过渡性质,短期两三年内允许存在,长期存在就是违规的了。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是党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公益服务职能,比如人社局下属的社保中心,或者就业服务中心,人社局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这两个中心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服务职能。

或者是对党政机关辅助类单位,比如某单位下属的机关管理服务中心,或者信息中心、统计中心等,是对党政机关发挥职能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是正常行为,执行的是管理岗位的职级工资,或者是工勤岗位的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享受事业单位的一切正常待遇、晋升等。而在党政机关本身,存在的事业编制,是违规现象。

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过去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为了增强党政机关人员力量,但行政编制不够用,就给机关划一些事业编制作为补充,由人社部门分配人员到机关工作。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划转到党政机关,这些人连人带编制划转到党政机关,造成机关存在事业编制。机关中的“机关事业编制”,是需要消化处理的,期限一般是两到三年,是改革的过渡期。

超过这个时间期限,是要求处理完成的,或者调剂行政编制予以置换,或者将事业人员连人带编制 调整到事业单位,使岗位编制相互对应。在机关中的事业人员,如果已经过渡登记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还好说一些,如果没有过渡登记,在机关也因为使用事业编制,没有办法登记公务员,也没有办法提拔到公务员岗位,还需要调整到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后,才有可能转换身份,登记公务员。

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吗?行政机关能从事原事业单位的这些工作吗,还是要原事业人员去做这些工作?

从目前的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展来看,有三个政策是已经确定并在执行的:1、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为了配合党政机构改革,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这一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所有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整合到行政机关,或者转换为行政单位,比如规划局、国资局、医保局等,有的地方挂牌到行政机关,有的地方单设为行政部门。

所有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保留或者整合公益服务职能,例如房管局、社保局、就业局、农机局、水保局等。2、事业单位不再参公。行政职能是事业单位参公的依据,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后,也就不再参公。原来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以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岗位和党委参公岗位上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岗位和行政编制。

3、行政执法机构综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原则上省级只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直接成立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同样不成立执法机构,设区的市,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与区整合,以区为主;以县区为主,成立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五领域执法队伍;乡镇探索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成立行政执法综合服务中心。

新《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依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也对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参公做出了表述。因此,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之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能不能保留参公性质,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消息。已经改革的,只有辽宁省沈阳市文化执法总队及直辖区支队确定保留参公属性,这种做法能不能推广到其他领域,能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原来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和编制,也应该一同划转,直接转为行政机构的单位更不用说了。问题是,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而且不能利用机构改革之机,突破编制总量限制。行政部门的编制本来就十分紧缺,如此多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对应的事业人员和编制也一同划转,却没有同等数量的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机关也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出现混编混岗现象。

目前,各地对参公人员和编制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统计,对确因行政职能划转,因原来的工作需要,随之进行划转的事业人员和编制,也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允许部分划转,也允许在改革期间存在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杂的现象。这部分被划转的参公人员和编制,很可能就直接由参公人员过渡为公务员。问题是行政编制数量不增加,市县机构改革2019年3月底结束,同时又要求“突破总量增加编制”、“擅自增加编制各类”等违规问题最迟于同年6月底整改结束;“违规超编”、“行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等问题于2020年10月底整改结束,积极稳妥消化超编人员,严格规范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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