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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宝田路经过哪里,宝田路的公交车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9 21:10:16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3)无论小熊手里的这把刀是从哪里来的,他持刀捅向周某的目的,是为了自卫,即,假如周某三人没有殴打他,小熊就不会捅人,假如小熊有能力反抗,他也不会采取这种危险的手段,反抗三个小流氓的殴打。

湖南东安一位16岁男生因打架斗殴当街捅死另一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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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随便语:面对三个同龄坏孩子的殴打,15岁少年若不甘受辱,似乎只能拔刀反抗。地点:湖南东安县时间:3月27日事件:15岁少年遭到三名辍学无业同龄人殴打,拔刀捅死前同学(1)湖南东安县警方通报案情:3月27日中午12时20分许,15岁的学生小熊在该县某小吃店内,遇到周某等三名无业人员。周某曾是小熊在学校里的隔壁班同学,后辍学回家。

(2)周某上前质问小熊,引发冲突。当时,周某等三人上前殴打小熊,在被殴打过程中,小熊捅了周某一刀,致周某当场死亡。99随便观点:第一,年满15周岁的少年,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1)未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需负刑事责任。(2)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小熊在遭到殴打过程中,持刀捅死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于这起突发事件,目前的案情仅有警方通报,具体情况不明,但根据这份警方通报,我们已经能从中获得一些信息。(1)死者周某是辍学的无业人员,辍学后又与另外两名无业人员,挑衅并殴打曾经的同学,由此可见,很可能不是什么正经少年,应当属于坏孩子,小流氓。

(2)作为学生的小熊,面对三个同龄小流氓的殴打,如果仅凭徒手的本事,恐怕只有挨打的份,他只是个普通学生,不具备以一打三的能力。(3)无论小熊手里的这把刀是从哪里来的,他持刀捅向周某的目的,是为了自卫,即,假如周某三人没有殴打他,小熊就不会捅人,假如小熊有能力反抗,他也不会采取这种危险的手段,反抗三个小流氓的殴打。

(4)小熊用刀捅死对方的时候,正在遭受对方的不法侵害。【说了以上这些,笔者想表达什么意思呢?笔者想表达的是,学生小熊的行为,应当,或者很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

【关于构成正当防卫在法律上的四大要素,这里不展开分析,但可以肯定,除了“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其他三条完全符合,剩下的一点问题,就是是否“过当”。】第三,小熊持刀捅死对方,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答案是,假如小熊的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超出一定限度,就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小熊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原因太简单了,当一名15岁的正常学生,遭到三个同龄小流氓的围殴,他无法做到很精确的控制自己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对他要求太严。试想,当三个人围着一个人殴打时,这个被打的人,肯定已经处于狼狈招架的状态,他有机会拿刀反击,已经不容易,怎么可能去注意用刀捅出去的力量,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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