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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税源建设的思考,什么是税源建设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9 01:48:29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是为征收房产税铺路吗?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是为征收房产税铺路吗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自动续期,这是现行《物权法》规定的,也是新出台的《民法典》所明确的。做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为了征收房产税铺路,而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给人民吃上一颗定心丸。众所周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偿或者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另一种是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用地性质不同,分为40年、50年和70年。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造的房屋比如房改房、集资合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在满足上市条件,并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上市流通后,其土地使用权同样变成70年的使用期限。但是,公民购买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从法理上讲,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直至房屋灭失、损毁为止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

所以,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既保证了房屋所有权人物权的完整性,同时也维护了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还涉及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使用寿命只有50年,这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并不一致。而根据有关规定,住宅设计使用到期后需经过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如果房屋质量经过50年经鉴定已经不适合居住,需要拆除,那么剩余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该如何处理?从房屋所有权角度,房屋一旦拆除,即为灭失,财产所有权应自然消失。但是,由于70的土地出让金已进入房屋成本而由房屋所有人买单,也就是,虽然房屋的财产权消失了,但是,土地使用权益还存在,显然不能自然剥夺。解决途径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剩余使用权益进行补偿;二是拆除重建,房屋所有权人另行购买房屋,当然购买价格不应再包含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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