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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成品油消费税,为什么申报消费税时成品油销售数量可以大于开票数量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7 06:17:36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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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申报消费税时成品油销售数量可以大于开票数量

说明有无票收入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为什么申报消费税时成品油销售数量可以大于开票数量

2,江阴市税务局成品油如何办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到江阴市税务局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成品油销售明细表》、《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江阴市税务局成品油如何办理

3,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如何申报案例分析

  申报操作   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①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28日的,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②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30日的,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③纳税人根据上述①②两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④纳税人根据上述③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⑤纳税人应于2014年12月申报期内,将①~④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自2014年11月29日起”,应指自11月29日零时起。纳税人人为调节销售时间节点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可以预测,这个敏感时点势必成为税务机关管理或检查的重点。   人工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12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进行人工申报并递交相应纸质资料,不接受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方式。   税款台账: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分段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11月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需分段执行,即2014年11月1日~11月28日按照1.4元/升执行,11月29日~11月30日按照1.52元/升执行。12月1日以后,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的1.12元/升税率执行。 [责任编辑:编辑组]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如何申报案例分析

4,润滑油消费税怎么征收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润滑油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为0.2元/升,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为:润滑油 1吨=1126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成品油消费税怎么计算

一、正面回答成品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销售数量×各种成品油相应的消费税税率=该成品油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目前的成品油价格中,除了包含消费税外,还有增值税和城建税等税金。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2元,由现行每升1.4元提高至1.52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元,由现行每升1.1元提高至每升1.2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二、分析成品油消费税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不是一种税收。三、成品油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目前由国税向当地的炼油厂直接征收。消费税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产品结构,而在消费者消费汽油、柴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批发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6,生产销售汽油和乙醇汽油的企业如何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鼓励使用乙醇汽油吧。网上查勾兑甲醇汽油,可以免前面原料的消费税的。。在网上查到:http://www.360doc.com/relevant/74702698_more.shtml勾兑出甲醇汽油可否扣除已纳消费税?用溶剂油、石脑油、汽油、塔顶油,甲醇等原料勾兑出甲醇汽油,购进的这些原料是含消费税的,那么这些原料所含的消费税是否可以做为进项抵扣我生产的甲醇汽油所要上的消费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六)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1.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对使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财税〔2008〕168号)  2.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特定的乙醇汽油,其必须是使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已税汽油是指已经缴纳消费税的汽油。

7,成品油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

成品油消费税是在生产出厂环节缴纳。计提成品油消费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消费税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产品结构,而在消费者消费汽油、柴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批发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8,税务总局对成品油企业需进行消费税纳税评估有什么要求

家税务总局明确,通过评估确系非正常销售的成品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并要求生产企业于2009年2月征期起调整纳税申报,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全部调整完毕。超出规定期限且生产企业不同意或不配合调整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进行查处。办法明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评估对象为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销售数量。非正常销售数量,是指企业在评估期当月发生的只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而无实际货物支付和超过正常成品油销量突击销售的成品油数量。在评估中发现问题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评估期非正常销售的各类成品油,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数量,按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于2009年2月征期重新调整纳税申报。企业各类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巨大的,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可以延长,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全部调整完毕。超出规定期限且企业不同意或不配合调整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进行查处。对企业评估期非正常销售的各类成品油在2008年11月份和2008年12月已经按照2009年1月1日前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申报纳税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退税。
最近一次的开票系统升级,遗留问题有的是原来领取的发票、升级前未在系统下载的找不到了,也有像题目中所说的找不到被冲红的蓝字发票。 处理方法:到办税大厅找税务人员登记、汇总上报、等候答复处理。

9,销售成品油涉及的税种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10,如何向上游企业索取成品油消费税纳税证明

一、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购进时必须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纳税人从商贸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要求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且其购进的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的,可视为从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有关发函(见附件:《外购应税成品油缴纳消费税情况核查函》)调查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是指无论该项业务有几个交易环节,其从最初交易(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开始至本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止,所有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成品油名称、数量一致,购销双方企业名称符合逻辑关系以及发票按时间顺序依次开具。  三、纳税人通过代理进口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双抬头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所列的应税成品油名称一致、数量基本相符(误差不高大于5%)。  四、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能够提供该笔销售业务已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五、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直接销售,应单独设立购销台账并单独核算,销售时不征不抵消费税。
一、消费税方面:汽油的消费税是按“升”计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汽油产品的计量单位中,“吨”与“升”之间的换算标准为1吨=1388升,则25吨=1388x25=34700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文件)规定:汽油(无铅)的消费税税率为1.0元/升,则34700升就应征收34700元消费税; 二、增值税方面:题目中已注明200000元为增值税价税合计,即我们常说的“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的销售额通常均指“不含税销售额”,其与消费税的销售额应该是一致的,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具体到该题,汽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200000÷(1+17%)=170949.17元。 三、运费收入应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申报无关。

11,成品油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

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目前由国税向当地的炼油厂直接征收。消费税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产品结构,而在消费者消费汽油、柴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批发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我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成品油消费税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12,自用成品油消费税返还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自用成品油消费税返还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的申报程序(一)备案集团公司在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先准备以下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1、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附1);4、《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情况表》(附2);5、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等。上述材料中,《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集团公司应每年年初向当地专员办报送。其他材料在集团公司及所属油(气)田企业发生以下变化时,由集团公司及时向所在地专员办更新材料并重新提请备案:油(气)田生产企业名单发生变动,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生变更,集团公司及油(气)田生产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等。(二)申请审核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的应退消费税,集团公司可一次性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申报时要报送申请退税文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以及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2、自2011年7月1日起,供应给油(气)田企业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自用油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油(气)田企业要设账单独核算。各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季度向当地专员办申报退税一次。在申请退税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申请退税文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表》(附3)、《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有关情况说明》(附4)、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其中,附4后应附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油(气)田企业公章。集团公司应对报送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均须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同时,要制定集团公司内部成品油使用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进一步规范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自用成品油管理。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13,成品油发票购买方已认证如何开具信息表步骤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14,油改税怎么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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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燃油税是对油料消费环节进行征税,同时取消相应的养路费,客车运营费等行政费用,将这些行政费用计入燃油税中,是中国费改税的一项重要举措。 燃油税的多少是根据油价,采用一定的比例来确定的,目前具体的标准还没有出台,不过估计征收比例在30%到50%左右,油价上浮在0.10至0.20元之间,浮动不是太大,不过不排除以后会提高比例的可能。 这样一来,肯定会造成油价的一定上浮,对于车辆使用频繁,耗油量大的车主负担将会加重。 但是由于取消了行政收费,那些用车较少的人们将不用分摊过多的费用,负担将会减轻。 加收燃油税以后,从宏观的角度看,费用仍然与现在是持平的。

15,消费税纳税流程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4、给你法规你看一下  6.1 消费税纳税指南  6.1 一般规定  6.1.1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6.1.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另  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6.1.3征收范围  消费税共列举二十五个征税项目。具体名称是:  1、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  胎、摩托车、小汽车。  2、子目: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小汽  车、越野车、小客车。  6.1.4税率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从3%∽45%,具体请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3、复合税率(比例和定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6.1.5纳税环节  消费税纳税环节为生产和进口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6.1.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  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6.1.7纳税地点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  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  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1、工业企业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受托方所在地,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代收的税款。  2、个体工商业户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委托方所在地,由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退关或国外退货的应税消费品的补税地点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五)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6.1.8纳税期限及缴款办法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法规规定了纳税流程,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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