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 > 问答 > 管理经验 > 纳税信用为d级的怎么处理,如果企业纳税等级为c或d不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纳税信用为d级的怎么处理,如果企业纳税等级为c或d不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20:50:4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如果企业纳税等级为c或d不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
我。。知。。道加。。我。。私。。聊

如果企业纳税等级为c或d不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2,纳税信用等级d级后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d级后果

3,企业被税务局认定为d级什么概念

D级就是信用等级最差的公司了,是税务局重点防范的对象。
是不是偷税漏税?买过假发票?被发现了?

企业被税务局认定为d级什么概念

4,纳税信用等级d级后果

一、正面回答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二、分析详情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分标准主要是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按时纳税申报,评分就会很高,若企业不按时纳税申报,甚至偷税漏税,那么会降低一定的分数,还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惩罚。三、什么情况会被评为D级纳税人?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8、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n级 是什么意思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信用最高,D级信用最差。
搜一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n级 是什么意思

6,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惩戒措施:(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6)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此外,税务机关还与外部门联合推出了一些惩戒措施,包括:(1)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2)21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7,纳税信用a级企业在下一年度还有没有效

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信用最高,D级信用最差。 A级信用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就是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标准对纳税单位评定的符合其要求的一个荣誉称号,一般会发通知并发个奖框什么的。

8,什么情况下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及后果

什么情况下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及后果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及其后果的知识,欢迎阅读。   直接判为d级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后果(惩戒措施)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规定: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公安部。   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总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4、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国土资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质检总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财政部,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配合部门:海关总署。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海关总署,进入其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海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配合部门:证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证监会,由证券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保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监会,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配合部门:交通运输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惩戒。   (十六)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审核参考。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互联网信息办。   4、操作程序:税务总局每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知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单位。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约束和惩戒。 ;

9,HSE管理能力评价标准得分低于多少分被评为D级企业

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搜一下:HSE管理能力评价标准得分低于多少分被评为D级企业

10,如何理解财税2016年52号文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及掌握评价指标(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级别分类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信用最高,D级信用最差。A级信用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B级信用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信用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信用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纳税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文章TAG:纳税信用为d级的怎么处理纳税信用怎么

最近更新